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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18官网手机网页版固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原市城镇燃气安全专

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07-27 02:48:46 来源:18新利官网 作者:18新利官网登录在线

  为深刻汲取兴庆区富洋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总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固原市委五届八次全会部署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自治区安全生产20条具体措施、固原市安全生产56条细化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按照《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以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统揽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重要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城市运行和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守住不发生第二起燃气安全事故的底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健全燃气行业管理法规标准,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现在起到2023年11月底,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

  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3年12月底,重大事故隐患全部整改清零;餐饮等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燃气金属波纹管、泄漏报警器、自闭阀或紧急切断装置“三件套”加装率均达到100%,有条件的县(区)争取提前完成;推动全市大型商贸综合体、重点商业街区内餐饮经营场所完成“瓶改管”“气改电”;建成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信息化监管平台。到2024年6月底,推动全市餐饮经营场所完成“瓶改管”“气改电”。

  到2025年底前,各县(区)基本完成老旧燃气管道更新改造任务;建成燃气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加强燃气市场准入管理,严格审查企业经营、人员证书、工程建设、设备检验、消防审验、安全管理制度等许可条件,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实行动态监管,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3.严格核发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检验许可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市公安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燃气管道施工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燃气管道进行施工前告知并申请监督检验。管道天然气企业严格落实巡线制度,及时发现、处置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更新、补齐燃气管道地面标识标志。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开展滚动排查,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已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并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会同有关部门明确车辆技术等级、符合燃气运输标准的车型、规格、配置等内容。(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暂行规定》,按照“气瓶标识统一、车辆标识统一、实名登记统一、 入户安检统一”四统一原则,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配送制度、配送人员及车辆、气瓶管理、用户用气条件等方面进行规范。严禁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跨区域配送,禁止用户上门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应当随瓶安检,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负责现场为其进行接装;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且不按照安全要求整改的用户,应当拒绝为其供气。(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5.加强燃气计量器具的定期检查和安全管理,对超过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计量器具,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及时进行更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高层建筑、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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